
今天朋友發來一篇文章,講述在台中一位博客作者撰文批評一家牛肉麵店,結果被控告入罪。
寫博客可以寫到上法庭?和大家討論寫博客,特別是飲食評論文章的潛在危機!
今天朋友發來這一篇文章,轉載過來和大家分享討論一下:
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,小心被判刑及賠償!
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
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,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,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,且有蟑螂、不衛生,被店家提告。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,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,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、緩刑兩年,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。
劉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,針對小吃、醫療、室內設計、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,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。九十七年七月間,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餐,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,指稱該店味道太鹹,店內又有蟑螂,相當不衛生;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,簡直是「惡霸」。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,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。
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
台中地院審理時,法官認為劉女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,判處拘役卅日,劉女不服提起上訴;台中高分院審理時,劉女辯稱所謂「很難吃」等言論,是依個人親身體驗的陳述,至於該店環境「不衛生、有蟑螂」,也屬於「事實陳述」言論,並非實質惡意,應不為罪。
由於台中市衛生單位到該店稽查,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,二審法官勸告雙方和解,也勸劉女向店家道歉,未來可以在刑事判決上從輕發落。
劉女在其網誌上張貼批評文章長達一年多,店家依一日損失一千元計算,向她索賠五十萬元,最後劉女同意賠償二十萬元,並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。法官認為她經此事後應知警惕,改判拘役卅日、緩刑兩年,全案確定。
法官認為,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,若要評論,應只就乾麵部份,不能以「味道太鹹」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,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,即散播「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」言論,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,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。
記者昨天訪問牛肉麵店楊姓老闆,她表示,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,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,影響其生計,才提起告訴,希望劉女經此教訓改過;至於劉女方面,昨天無法與她取得聯絡。
律師提醒最好拍照存證
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表示,網友在網誌上發表的食記文章,要具備相當事實程度,最好拍照存證,才能保護自己。評論時,應以客觀、公正的態度,不能一味謾罵、指責,畢竟每個人對於食物的味覺感受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
至於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,如何避免引發糾紛?在痞客邦網站累積六百四十四萬人氣的知名部落客「北海道牛奶麥片」說,除了介紹食物外,在批評時還是要考量到商家的處境,總不能讓人家落得關門大吉的下場。
知名部落客:應技巧評論
另一位入圍全球華人部落客大獎的「小剎」則表示,以往他也會直接點名某店家是「地雷」,呼籲網友不要去吃,但店家也會找人上網攻擊他,最後大家淪為互相叫罵,現在他採用比較技巧及適當的方式發表文章,就是除了批評之外還會加以建議,例如建議店家醬油少放一點,味道會更迷人,如此一來大家都能接受。
博客和網民的分別
其實寫博客比起做一般網民更麻煩,因為寫博客等於「打開門做生意」,人家要搜集證據要告上門很容易,相反做一個普通網民,隨便改個假名就可以肆意攻擊,就算有IP等證據,也要多花很多時間才能抓到真人,檢控難度增加。所以,寫博客真的不是一件易事呢!

點閱率
這位劉姓女子,至今六萬多人次點閱率,雖然不知道她寫了多久,但老實說是非常的少,香港點閱率最高的博客數字過千萬,在台灣更應該不只此數,而六萬多在當地大概是六七班的水平吧。那麼老闆就「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,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,影響其生計」這一點又是如何計算的呢?在下非常懷疑這篇文章對其生意的影響力有沒有那麼大。

食評的撰寫
在下不是主打寫食,食評的數量不多,不過也有遇上難吃的時候,在下以前會大罵,現在已學懂可以用嬉笑怒罵的形式去寫,讓大家看得開心之餘又帶出本意。還有在下「無論吃什麼都拍照」的習慣也有相當作用,所謂有圖有真相,賣相和份量正可以用圖來證明不假。
至於相片無法表達的味道,就真的有如文中兩位知名博客所言,凡事留三分,最重要是提出「有建設性的意見」,人家聽上去也會受落得多,比起純粹謾罵好。
然而肯定有部分博客會覺得「寫劣評分分鐘會被人告,不如不寫」,這做法無可厚非,但事實上世界各地有名的博客,有很多都是以敢言肯批評,拒絕做河蟹而成功的,所以劣評可說是一道雙面刃,怎樣運用,就看作者的功力了。

飲食博客的生態
除了博客和店家的關係外,在下之前聽過飲食博客和美容界一樣,博客作者間充滿風風雨雨,但就是不明白為什麼會這樣。美容界還有爭試用這樣赤裸的利益衝突引致爭執,但飲食界總不會我吃了牛扒你就不能吃那樣吧,為什麼呢?
最近和兩位有名的本地飲食博客一起前往中環某酒店吃自助午餐,席間聊到這個問題,得知原來不是因為利益衝突,而是因為更原始的地位和面子問題。據聞這個界別中,經常出現有人說對手什麼都不懂,自己才是最識得吃的真正食家,於是引起很多紛爭,甚至連搞飯局誰更有資格誰能號召更多人都有得爭。
雖然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人在爭,但在下聽完之後還真的大開眼界,原來鬥爭是可以如此無厘頭的,分分鐘被捲進漩渦之中也不知道!所以在下還是當飲食界別的永恆初心者好了,偶然寫寫吃的個人觀感就行。
無論如何,在下明白了目標群眾廣,多人寫的題目,一定多風雨,而在香港位於風眼的就是美容和飲食,各位寫這兩項的朋友,多點留心吧!





如果我是商店 我如果選擇控告你 我還會被人抓到我的話柄嗎? 這一點我今天在洗澡時便想到了
法律是被用以在
法院或在不同的國家機械中彰顯公義 但明顯地此次是被濫用而成了一個不好的先例 個人恐怕將會接二連三出現更多類似事件 對博客界的成長雖則有益但也需收其害
我認為這樣是扼殺了一個言論空間吧 比如我先前也有拍片 叫人別用某品牌的護膚品 因為內裡有一種成份是不好的 難道品牌看到便要控告我嗎? 我認為這是十分之不合理
重點在於你有沒有證據說明那種成份不好,有的話就不怕被人告。
今次這Case的重點是作者的連串指控都沒有理據,例如小強,而非扼殺言論空間。
言論自由是要保障,但因為言論自由隨便說話引致他人利益受損,在法治社會一樣要處理。
法院是彰顯社會公義的地方.我對那博客寄一言YOUR WAY YOUR FATE.
自問是個愛吃的人,看到這段新聞,說真,有點高興。
想起蔡瀾一本介紹食店的書《蔡瀾常去食肆150間》,在序中說到他用「常去」而不用「最好」等字眼,因為認同飲食是絕對主觀,你喜歡「蔡瀾」,就跟著來吧!
同意劍心兄,有圖有真相,好吃不好吃,吃飽吃不飽,自己走去試試,不就清清楚楚嗎?
言下之意就是凡事留三分的寫法好,今次偏激的做法被罰值得高興?
有圖有一半真相吧,畢竟圖片不能帶來味道,但認同喜歡一個作者,才會選擇跟他去吃,但很多時人為了自保,會選擇相信任何人的劣評…
台灣行大陸法,入罪較易,既不能成為行普通法的香港的案例,而且普通法要入罪較難,所以各位香港博客不需太驚慌,只要憑良心說話就行
這“以言入罪”是一極端;但像開飯那樣,接近完全開放無限制,卻導致打手成群,劣幣驅逐良幣!
其實要知世界各地打官司都是錢掛帥,律師好(有時可能是大老爺的同門或師兄弟),大老爺唔睇僧面都睇佛面,只要不是陪審團議決的,我覺得根本沒什麼公義可言。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SR4mzfdCs00
圖文並茂仍被告…..又是台灣的
http://hk.myblog.yahoo.com/ecebwiw282/article?mid=811&fid=-1&action=next
先看看吧=.=
而且他說有蟑螂又無法舉證!
結果就敗訴!
法官認為,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,若要評論,應只就乾麵部份,不能以「味道太鹹」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,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,即散播「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」言論,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,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。
這不是好正常嘛? 難道要把餐牌上每道菜都吃過才能說這間店好難吃? 博客對食店做好評語﹐店主不會主動來多謝你﹔但你批評他就告你。正一輸打贏要。
照法官這樣說openrice和其他寫review的forum都犯了法啦
剛看了原文,那人的文章的確很針對性,惡意感很重,相信這是被告得入的主要理由。
重點相信在「適當且善意」這一個形容之上…
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,即散播「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」言論,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,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。
一枝壞掉的牛奶我是不是要飲光一整枝、一整箱才可以說「xx公司牛奶很難喝,還要是壞掉的!!」
比喻有點問題呢。
用一支壞掉的牛奶去判斷那公司的牛奶有問題,是正常,現在的Case就等於喝了一支牛奶就話那公司推出的餅乾蒸餾水全部都有問題…
看短片內容 這位小姐並不是部落客吧
她只是因為亂停車的問題+上她消費過該店
所以一起爆發出來 應該只是單純寫寫網誌之類的吧
部落格不就是台灣對網誌的稱呼嗎?
不過無論是怎樣,在網上寫東西要負責應該無分什麼級別的…
這世上聞過則怒的虛偽之徒太多了
你是指哪一方?
估唔到台灣既法治係此等質素
又係捉人祭旗既技倆
問題係, 依件又未至於係翻版個類罪行, 有咩需要咁樣打壓?
有人作原告沒理由不受理不保障受害人,而且有相當的理由說明寫文者沒證找據誣陷,法理上個人認為判罪沒有太大爭議
食一次覺得唔好食,照直寫唔好食(假設係照直)有咩問題呢?即係我要長期食大量食先有資格去「適當且善意」的評論?
呢種邏輯真係匪夷所思。
報導是說她寫「該店味道太鹹」,只吃一碗麵就說整家店太鹹的確是有問題